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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適用于法律援助通知辯護?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,沒有委托辯護人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:
?。ㄒ唬┟?、聾、啞人和智力殘疾人;
?。ǘ┥形赐耆珕适П嬲J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;
?。ㄈ┪闯赡耆耍?/p>
?。ㄋ模┛赡鼙慌刑師o期徒刑、死刑。
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,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,應當通知省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。
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:
?。ㄒ唬┕餐缸锇讣?,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;
?。ǘ┯兄卮笊鐣绊懙陌讣?/p>
?。ㄈ┤嗣駲z察院抗訴的案件;
(四)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;
(五)被告人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;
(六)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;
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(yī)療案件,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,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,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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