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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,公證機構可辦理哪些公證事項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(2017年修正)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公證機構可辦理下列公證事項:
(一)合同:
?。ǘ├^承;
(三)委托、聲明、贈與、遺囑;
?。ㄋ模┴敭a分割;
?。ㄎ澹┱袠送稑?、拍賣;
?。┗橐鰻顩r、親屬關系、收養(yǎng)關系;
?。ㄆ撸┏錾?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經歷、學位、職務、職稱、有無違法犯罪記錄;
?。ò耍┕菊鲁?;
?。ň牛┍HC據;
?。ㄊ┪臅系暮灻⒂¤b、日期、文書的副本、影印本與原文相符;
?。ㄊ唬┳匀蝗?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。
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公證的事項,有關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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