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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人對已發(fā)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,對投標截止時間有何規(guī)定?
答:
《招標投標實施條例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招標人可以對已發(fā)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。澄清或者修改的內(nèi)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,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,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,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;不足3日或者15日的,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。
以上回復內(nèi)容,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,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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